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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月29日·阅读时长3分钟·2200字数

一件发明专利,曾经支撑起约2.2亿元的侵权判赔。但在持续多年的无效宣告、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交锋之后,这件专利最终被宣告全部无效,此前基于该专利作出的四起侵权判决也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,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起诉。

2026年6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(2026)最高法知行终39号行政判决,驳回奥克斯的上诉,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。

至此,这场历时八年、横跨行政与民事两大程序的中国家电行业标志性专利战,画上了句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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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背景:一件“买来”的专利

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00811303.3、名称为“压缩机”的发明专利,申请日为2000年8月11日,优先权日为1999年8月11日,原始专利权人为日本东芝开利株式会社。

该专利关注的是压缩机内部高压气体流动与润滑油排出的技术问题,通过调整电动机内部气体通道和槽隙面积之间的比例,降低气体流速,减少润滑油被带出压缩机。

2018年12月,奥克斯从东芝开利株式会社购买了该专利,随即以此为基础,在宁波、杭州、南昌三地法院针对格力提起侵权诉讼。

奥克斯的诉讼策略清晰——以一件“买来”的专利作为武器,向竞争对手发起亿元级索赔。然而,这件专利在2020年8月即已到期失效。以一件即将失效的专利发起天价索赔,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争议的伏笔。

二、一审“高光”:2.2亿元判赔的诞生

2021年12月和2022年8月,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(两案)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两案)先后认定格力构成侵权,四起案件判赔额分别达9600万元、7060万元、3300余万元和2500余万元,累计总额超过2.2亿元。

这一判赔数额在当时创下了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的纪录。

奥克斯似乎距离“首次打败格力”只差一步之遥。然而,一审的“高光”建立在了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之上——涉案专利本身的效力存在重大瑕疵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在南昌中院审理的同系列案件中,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格力使用的是行业通用技术、不构成侵权。

2022年6月,奥克斯主动撤回了南昌中院的诉讼。这一细节表明,即使在侵权事实认定层面,该专利的权利基础从一开始就并非无懈可击。

三、行政程序:专利效力的“釜底抽薪”

在侵权诉讼推进的同时,格力选择了最根本的防御策略——攻击专利本身的有效性。

2020年9月,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

2021年8月,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一次无效决定,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,但维持了独立权利要求1、2等主要权利要求有效。

格力不服该决定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2022年12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,认定权利要求1、2不符合《专利法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,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。

一审判决后,格力、国家知识产权局、奥克斯三方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
四、最高法第一次判决:37号判决与“推定新颖性”

2023年4月23日,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庭审持续9小时,在中国庭审公开网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和微信进行了直播,旁听席座无虚席,近十万人次在线观看,被称为一场“普法公开课”。

五、二次无效:从部分无效到全部无效

37号判决生效后,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根据判决精神对剩余权利要求重新审查。然而,这一过程历时一年多。直到2025年2月18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作出第5673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,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新审查中完全放弃了“推定新颖性”的理由,转而仅依据“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”这一条款宣告专利全部无效。这一变化意味深长——即使是国家知识产权局,也对“推定新颖性”规则的适用持审慎态度。

奥克斯再次提起行政诉讼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2026年6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(2026)最高法知行终39号行政判决,驳回奥克斯的上诉,维持全部无效的决定。

2026年7月15日,该判决书全文公布。至此,这件曾经支撑起约2.2亿元判赔的发明专利,全部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。

案件启示

第一,专利质量是维权的根本。 奥克斯虽然通过购买获得了专利权,但专利本身的撰写质量存在重大缺陷—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,缺乏说明书支持。这决定了其维权之路从一开始就建立在沙丘之上。

正如有评论所言:“奥克斯买下的这件撑起了超2.2亿元赔偿额的压缩机专利,事实上是一件稳定性、新颖性均十分脆弱的过期专利,其本身的技术价值与所承载的经济价值相去甚远。”

第二,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的有效衔接。 格力的策略值得借鉴——在应对侵权诉讼的同时,同步攻击专利效力本身,实现了“釜底抽薪”的效果。

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,积极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,往往是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根本、最有效的防御手段。

第三,“买专利打诉讼”的商业风险。 奥克斯通过购买专利发起诉讼的策略本身并无不当,但如果所购买的专利本身质量不高、稳定性不足,则可能面临“竹篮打水一场空”的风险。

企业在进行专利收购时,应当对目标专利的稳定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,避免重蹈覆辙。

第四,权利要求撰写须“量体裁衣”。 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,专利代理人和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特别注意,参数特征的使用应当确有必要;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相匹配;避免过度追求“大范围”而牺牲专利的稳定性。

一场曾经以亿元为单位计算胜负的专利战争,最终回到了一个最基础的法律问题——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,能不能超过说明书真正公开的技术贡献?

最高人民法院的答案是“不能”。这一判决不仅为奥克斯与格力之间长达八年的专利争端画上了句号,也为所有专利权利人和从业者敲响了警钟——专利的价值,归根结底取决于其本身的质量与技术贡献,而非诉讼策略的精巧或索赔数额的惊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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